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109.61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47109.6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诉至法院。

孙刚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贷款本息偿还试算凭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孙刚向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实行固定利率,利率为15.04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债权及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孙刚发放借款5万元,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109.61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

为本案诉讼,原告与山东海洋(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原告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并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刚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7109.61元;

三、被告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47109.6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财产保全费491元,由被告孙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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