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19686元,并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7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3227元,由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533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凤腾 审 判 员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敏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