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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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阳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瑞狮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徐*与瑞狮村镇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64);2、判令徐*、江*立即共同偿还瑞狮村镇银行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96333.18元(其中本金189364.34元、利息6968.84元),并支付瑞狮村镇银行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借款合同》(编号:×××64)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3、瑞狮村镇银行对徐**、潘**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XX市场)X幢X层X店(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0××1号、第0××2号:土地证号:源国用(2009)第0××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徐**、潘**、江**、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徐*与瑞狮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64),向瑞狮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700000元用于购工程材料,双方约定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18日计60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0%(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3.958333‰,执行利率6.729167‰),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起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0日;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第九条约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息逾期10日(含)以上,贷款人有权在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后,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并有权解除合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2021年3月起,徐*、江*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瑞狮村镇银行多次向徐*、江*催讨,其均未能还款。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徐*、江*尚拖欠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96333.18元(其中本金189364.34元、利息6968.84元)。2017年4月19日,徐**、潘**与瑞狮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8),约定以登记于徐**、潘**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XX市场)X幢X层X店(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0××1号、第0××2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09)第0××4号)为瑞狮村镇银行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与徐*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且该抵押物已于2017年4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建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5号)。2017年4月21日,江*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其本人为借款的连带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2017年4月19日,徐**、潘**、江**、李**与我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9),为瑞狮村镇银行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与徐*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瑞狮村镇银行认为,瑞狮村镇银行与徐*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徐*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瑞狮村镇银行特具状呈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瑞狮村镇银行的合法权益。

徐*、江*、徐**、潘**、江**、李**未作答辩。

瑞狮村镇银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物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按揭贷款放款凭证、贷款结欠本息查询。徐*、江*、徐**、潘**、江**、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瑞狮村镇银行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因购工程材料向瑞狮村镇银行借款700000元。2017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号为×××64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0%(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3.958333‰,执行利率6.729167‰),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起调整。罚息利率为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第三条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0日。第九条约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息逾期10日(含)以上,借款人有权在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后,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有权解除合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同日,江*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其本人为上述借款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4月19日,徐**、潘**、江**、李**与瑞狮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瑞狮村镇银行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与徐*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7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徐**、潘**与瑞狮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8),约定以登记于徐**、潘**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XX市场)X幢X层X店(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0××1号、第0××2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09)第0××4号)为瑞狮村镇银行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与徐*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且该抵押物已于2017年4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建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5号)。2017年4月21日瑞狮村镇银行将借款发放,之后徐*、江*未按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7月31日,徐*、江*尚欠瑞狮村镇银行借款本金189364.34元、利息6968.84元。为此,瑞狮村镇银行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瑞狮村镇银行与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瑞狮村镇银行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徐*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徐*逾期还款多时,瑞狮村镇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江*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为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对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潘**、江**、李**自愿为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狮村镇银行诉请要求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潘**、江**、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徐**、潘**将其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XX市场)X幢X层X店(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0××1号、第0××2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09)第0××4号)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瑞狮村镇银行诉请要求对徐**、潘**、设定抵押的财产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XX市场)X幢X层X店(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0××1号、第0××2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09)第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成立于2017年,法律事实形成于《民法典》实施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徐*、江*、徐**、潘**、江**、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建阳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

二、徐*、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建阳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364.34元、利息6968.84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徐**、潘**、江**、李**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徐*、江*、徐**、潘**、江**、李**未按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福建建阳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徐**、潘**设定抵押的财产[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XX市场)X幢X层X店(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0××1号、第0××2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09)第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徐*、江*、徐**、潘**、江**、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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