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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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浈江区龟山建材厂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被执行人龚福强在本市另有12宗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亿多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