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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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市通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梦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1)皖0705民初5770号 原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铜陵市通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勇。 原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通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