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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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可在确定柴*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