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耿*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市人民医院承担。诉讼中,耿*变更第1项诉请为:依法判令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的40%计335098.02元及鉴定费用9030元,合计143069.20元。事实与理由:1998年1月24日,耿*到市人民医院就医,后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行阑尾切除术。此后耿*身体经常不适、身高停止发育,但耿*一直不明原因。直到2020年10月12日,耿*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手术室,才被发现右侧输卵管伞端缺如、右侧卵巢直径仅1cm,耿*才知道在之前市人民医院阑尾手术中将右侧输卵管误切、右侧卵巢损害的事实。市人民医院的行为对耿*身体发育、生育能力造成重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因耿*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应当按照深圳市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为维护耿*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市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辩称,耿*目前右侧输卵管及卵巢损害的后果是由耿*自身疾病导致,与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应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0日耿*因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入住市人民医院并于当日行阑尾切除术,后于同年1月24日出院。2020年10月10日,耿*因彩超提示多发子宫内团块4+月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后于同年10月12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子宫肌瘤剔除术+宫腔镜检查术,并于同年10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多发性子宫平滑肌瘤、广泛盆腔粘连、中度贫血等。住院期间,耿*支出医疗费19198.91元,其中医保报销14776.39元,个人支付4422.52元。术中医生发现耿*右侧卵巢直径仅1cm、右侧输卵管伞端缺如,耿*认为上述损害后果与市人民医院阑尾切除术有关联性,遂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就市人民医院在为耿*行阑尾切除术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右侧输卵管缺如、右侧卵巢直径1cm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皖天正司鉴[2021]法临鉴字第766号《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市人民医院对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拟为次要因素,原因力大小拟为20%-40%之间;2.耿*右侧卵巢体积变小,构成九级伤残;右侧输卵管伞端缺如,构成九级伤残。耿*支出鉴定费用903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耿*遂诉至本院,致本纠纷产生。

另查,耿*于2019年6月19日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聚福园小区,于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一直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78元。

以上事实有耿*提交的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皖天正司鉴[2021]法临鉴字第766号《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内地居民采集表、泊寓住宿服务合同、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2020年度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耿*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书证材料应提供证据原件,耿*未提交原件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无相应病历佐证,本院亦不予认定;对飞机票、火车票,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市人民医院对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拟为次要因素,原因力大小拟为20%-40%之间。据此,市人民医院应当对耿*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该责任比例为30%。

关于耿*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案中耿*所举医疗费均为其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其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的系自身疾病,与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2.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相关规定,为耿*所获得的赔偿能够充分地填补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害,本案中伤残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深圳相关赔偿标准计算,据此计算伤残赔偿金285463.20元(2020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78元×20年×22%);3.交通费40元(4天×1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天×30元/天);5.营养费120元(4天×30元/天);6.护理费619.76元(2020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6552元÷365天×4天);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确定为8000元;8.鉴定费9030元。据此,耿*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03392.96元,按照30%的赔偿责任比例,市人民医院应赔偿承担各项损失91017.89元。对于耿*要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1017.89元;

二、驳回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0.50元,由耿*负担575.50元,淮北市人民医院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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