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2020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鲁06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货款2940元;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赔偿金29400元。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张**负担7元,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4元。判决后,本院工作人员通过与异议人公司淘宝客服对话的形式,将判决书照片发送到与客服的对话框内,并告知上诉权利。后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2020)鲁0691执997号案件执行。

2020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鲁0691执9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5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据此本院查封了登记在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联邦支行的尾号为0977的账号。

本院认为,异议人厦门凤朝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中止执行(2020)鲁0691民初854号生效判决书和(2020)鲁0691执997号执行裁定书、暂缓划扣或暂缓将已划扣的异议人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解封异议人已被冻结账号,解除异议人限制消费令的理由是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并且送达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根据该规定,判决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因此,2020年8月4日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时,(2020)鲁06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因尚未送达而未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本案中,(2020)鲁0691执997号执行案件立案时,(2020)鲁06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而未生效,故该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2020)鲁06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等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2020)鲁06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对(2020)鲁06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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