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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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和送达地址, 本院无法直接、留置、邮寄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仍不能提供并不同意缴纳公告费,故本案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9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