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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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9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