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诉称,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4029.45元、利息28650.32元及罚息1442.74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7月2日,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87000元。以上合计1541122.51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购买赣榆区润林名城国际第4幢2单元D区05号商铺,双方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形式、违约情形及处理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现四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徐*系该院聘任制书记员,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怀疑,该案不宜由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因被告徐*系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本案不宜由该院继续审理。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录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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