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即“一、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截止2018年3月30日的贷款利息合计1364696.51元,并支付违约金和代偿款资金利息(违约金和代偿款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各次的代偿金额为基数,分别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40279.96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计算;39927.64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56624.81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661650.72元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296197.56元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170015.82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二、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的展期担保费200000元;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崇州市xx村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概况”清单),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各拥有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及派生利益,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对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七、***、***在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拥有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及派生利益实现质权后,有权向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即“驳回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对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在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682元,由宏正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2元,由***、***、***、***、***、***、***、***、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5382元,由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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