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