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植道食品(郑州)有限公司 大连盛方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植道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