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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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2.00元,减半收取计1,856.00元,由原告长春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