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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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二道区龙丽馨物资经销处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易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