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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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均应无人出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