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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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瞳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坝县忙尕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西藏瞳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第251114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阿坝县忙尕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销售范围内为原告西藏瞳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三、被告阿坝县忙尕文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西藏瞳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藏瞳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西藏瞳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阿坝县忙尕文具店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