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20)冀0229民初27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法定代表人高健全、被上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上诉请求: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认定,王**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判令王**赔偿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造成损失148.75万元(该价值经玉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核),王**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刑事审核中应涉及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追缴部分应返还财产所有权人,关于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的财产损失可在刑事审核程序中,通过追缴违法犯罪所得获偿,获偿不足可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现玉田法院刑庭以(2021)冀0229刑初43号判决,追缴违法犯罪所得5.3万元,跟民事裁定148.75万元差距太大,判决裁定都是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两份判决裁定放在一起,实在无法理解。故上诉到中院能得到合法解释,并得到依法的裁决。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一、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生产合作筹备阶段投入的生产设备148.7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2、上诉人所称设备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停产后,由唐山拉来的残旧印染及整理设备。第二部分是织布机,一审笔录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与上诉人无关。印染及整理设备公安局侦查共计5.3万元。3、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上诉人提交的2007年6月15日协议书,私自剥夺王**百分之30股份、并未经王**同意,在漂染厂内擅自筹建织布厂并投入生产,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擅自筹建织布厂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关于上诉人违约给王**造成的损失,在历次判决中已有证据证明,王**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按照《生产合作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以投入设备抵偿。因上诉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了止损、被我变买,因王**已取得设备质押权。案件经过两次终审均判决给付王**损失54万元,但至今上诉人仍欠王**48.5万元未履行义务,王**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上诉人诡辩没有营业执照不算合伙,在没有账目的情况下强行占用王**厂房、设备违法生产达2年之久。王**的损失理应由上诉人赔偿。4、玉田县行政庭仅仅通过去靖江考察设备价格和虚假票据作出的审核价值(没有法院盖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损失证据,且上诉人投入的均系2002年的残旧设备。5、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王**赔偿双方签订生产合作协议筹备阶段投入的固定资产损失807251元,以经过9年6次判决均未被支持,不应在本案中再次做出裁决。二、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诉讼主体进行确认。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提供的148.75万元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甄别。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提供的价格表进行笔记鉴定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4、鉴于上诉人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王**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2021法发第10号、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所提交的虚假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

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因王**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财产,判令王**赔偿给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造成的损失1487500元(该价值经玉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中王**认可变卖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王**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由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现已立案审理。刑事审判中应涉及对犯罪违法所得追缴问题,追缴部分应返还给财产的所有权人。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在本案民事诉讼中,主张的受损财产有两部分,一部分是高健全个人所有的2台织布机,一部分是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所有的漂染设备。关于高健全个人的财产,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与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关于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的财产,其损失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通过追缴违法犯罪所得获偿,获偿如有不足可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因此,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其他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变卖查封财产损失问题,因该问题已由公安机关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审理,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损失问题系涉及犯罪违法所得追缴问题,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唐山市长城针织内衣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