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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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 包头市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对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期债权的执行,争议焦点是:在新城公司对执行机构作出的冻结债权裁定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能否继续对该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至第53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新城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唐山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快递单显示该公司在2021年1月7日向唐山中院邮寄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新城公司对法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不应对此作实体审查,亦不得对争议债权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执异49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