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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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陈萌异议提出未收到(2019)冀0203民初3505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及传票的复议理由,唐山中院遗漏该异议请求,未予审查。且该案没有申请人陈萌确认的送达地址,也没有授权姚萍签收的委托手续,向陈萌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地址均为姚萍的地址,陈萌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事实不清。陈萌复议提出郭*与姚萍涉及非法集资的复议理由,经查2021年7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03刑初99号判决书。本案借款是否已被刑事判决认定,唐山中院未予查清。综上,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338号裁定遗漏异议请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执异338号裁定:

二、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纪兰生

审判员商建富

审判员王会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维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冀执复43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范勇,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津,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复议申请人陈萌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21)冀02执异33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2016年10月12日,郭*与姚萍、陈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作出(2019)冀020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1、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及违约金;2、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郭*律师费30000元;3、陈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陈萌、姚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萌、姚萍始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月14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20193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萌名下的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产。

异议人陈萌称:2021年3月21日唐山中院以邮寄的方式并电话通知向申请人送达了(2019)冀02执20193号执行裁定书,才得知申请人所居住**,经向唐山中院了解,查看卷宗,是因原告郭*诉被告姚萍、陈萌借款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申请人陈萌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2019)冀0203民初350号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唐山中院依据(2019)冀02执20193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已开始采取拍卖措施。

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未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郭*与被告姚萍两人串通签订以申请人为其担保的借款合同,名为借款实为共同非法集资,用欺骗手段让申请人为其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众多受害人向大连市公安机关举报本案被告姚萍实际操控的大连华宝有限公司和大连华宝信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有证据证明郭*也参与其中,现姚萍正在被监视居住,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唐山中院申请中止拍卖的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唐山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陈萌是本案被执行人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故(2019)冀02执20193号拍卖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陈萌主张(2019)冀020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裁判错误的异议理由,执行异议程序是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执行依据的正确与否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关于陈萌主张姚萍、郭*涉嫌非法集资,应中止执行的异议理由,现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姚萍、郭*犯非法集资罪,本案应当中止执行。陈萌所提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唐山中院不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陈萌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裁定撤销(2021)冀02执异338号裁定书,中止过户已查封的申请人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案涉房屋。

事实与理由:1、2021年3月21日唐山中院以邮寄的方式并电话通知向申请人送达了(2019)冀02执20193号执行裁定书,才得知申请人所居住的案涉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了执行拍卖程序,申请人从未接到法院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及传票等,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申请人陈萌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2019)冀0203民初350号判决,该判决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唐山中院依据(2019)冀02执20193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采取拍卖措施。

2、原告郭*与被告姚萍两人恶意串通签订以申请人为其担保的借款合同,名为借款实为共同非法集资,用欺骗手段让申请人为其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已向路北法院申请再审,已在立案审查阶段。

现申请撤销拍卖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陈萌异议提出未收到(2019)冀0203民初3505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及传票的复议理由,唐山中院遗漏该异议请求,未予审查。且该案没有申请人陈萌确认的送达地址,也没有授权姚萍签收的委托手续,向陈萌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地址均为姚萍的地址,陈萌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事实不清。陈萌复议提出郭*与姚萍涉及非法集资的复议理由,经查2021年7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03刑初99号判决书。本案借款是否已被刑事判决认定,唐山中院未予查清。综上,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338号裁定遗漏异议请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执异338号裁定:

二、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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