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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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市暖人佳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鲁**、罗**、谈**、罗**对执行法院拟进行评估拍卖的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毛家坨一村,宅基地证件号为11-1-0132号的房产和住宅基地号为0000361的土地主张为共有并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处置,是基于实体权利阻却法院的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另,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查封共有的房屋,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共有人;案涉房产为共有人共同所有,且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问题,对此唐山中院均未进行审查。综上,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361号裁定; 二、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