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中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130万元)。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24日,唐山仲裁委员会将(2021)唐仲裁字第166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本院。2021年9月29日,本院经过对申请执行人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了(2021)冀0209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于同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查封张*所有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冀(2017)曹妃甸区不动产第0009559号房产及冀(2021)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让、变卖。” 另查明,唐山市曹妃甸区文馨花园104号楼4单元10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张*、李嫚嫚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月8日,与丁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经协商约定:张*、李嫚嫚以人民币295000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剑,而丁剑则应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同年1月9日,买受人丁剑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给付了房款,李嫚嫚和张树成为丁剑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丁剑购曹妃甸区唐海文馨花园(104号楼4单元1001)楼房房款贰拾玖万伍仟圆2950002015年1月9日。”2020年6月22日,丁剑领取了文馨花园小区104号楼4单元1001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7)0009559。现该房屋由异议人丁剑实际占有。另异议人丁剑称曾多次要求办理过户,但因被执行人张*经常在外省经营生意至今未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异议人丁剑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其法律地位为案外人。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冀0209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对唐山市曹妃甸区予以查封。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名下,但在查封之前,案外人丁剑已经与被执行人张*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房款,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唐山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案外人丁剑对案涉房屋具备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唐山市曹妃甸区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