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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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荣盛通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9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 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