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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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未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