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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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律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白银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小禹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阳晨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号为130***010214533581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律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白银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小禹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