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未还本金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3%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为441.13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4441.1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6日,被告与广州惠金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元,分6期偿还,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被告应每月还本666.67元,每月还息47.43元。合同签订后,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出借义务,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偿还借款0元,尚欠借款4000元及利息未还,构成合同违约。2021年2月23日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四川奥诺利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通知书》,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四川奥诺利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四川奥诺利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短信的方式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6日被告与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惠金公司)通过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信用钱包”APP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 惠金公司处借款4000元,年利率14.23%,借款期限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被告应每月还本666.67元,还息47.43元,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月利率×预计还款期数,月利率=年利率/12。合同签订后,惠金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借款支付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2021年2月23日,惠金公司与四川奥诺利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奥诺利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惠金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奥诺利隆,并于当日以短信形式通知被告。2021年6月23日,奥诺利隆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奥诺利隆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奥诺利隆于2021年7月1日以发送短信方式通知了被告。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与惠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向惠金公司还款构成违约,惠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奥诺利隆,奥诺利隆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23%计算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偿还原告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戴*给付原告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23%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与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