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411元(19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992元(滞纳金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莱茵南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莱菌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莱菌南郡别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被告购买莱菌南郡88-20-2住宅,面积为193.46平方米。被告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莱菌南郡别墅小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被告郭**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莱茵南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莱菌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莱菌南郡别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莱茵南郡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八条约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费按年度预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预交费用的时限为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如逾期未缴费,从预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总费额的每日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为沈阳市苏家屯区红椿路88-20-2门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93.46平方米。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19个月)共拖欠物业费4411元及滞纳金992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莱茵南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莱菌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原告依据合同对被告所居住的园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获得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亦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被告拒交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项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反映的园区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并与业主积极沟通,力争消除或减少服务管理上的瑕疵。业主在维权过程中,也应理性合法维权,拒交物业费将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最终受损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物业费44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