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1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2.利息返还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空中乘务员推荐就业委托书》甲、乙、丙三方协议书,甲方(系被告),丙方(系原告),丙方为被告在本溪地区的招生代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为乙方(陈萍的侄女)推荐空中乘务员工作,甲方(被告)负责乙方面试、体检、终审至乙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委托服务协议终止。乙方在2019年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沈阳航杰劳动派遣公司的财务王娜17万元服务费,约定服务费在300个工作日内未推荐成工作,给予退还15万元。交付完服务费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原告与乙方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乙方最后找到原告,将此15万元债权转给原告。现在原告已经联系不到被告及公司工作人员。无耐之下,只能起诉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崔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空中乘务员(安全员)推荐委托书》、《招生代理合作协议》、《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回执》、《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招生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公开课及内训的指定区域招生协办方,进行代理招生工作。2、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招生授权书(见附件形式)。合作期限: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2日止。二、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学员的培训,招生所需的策划、设计、文字和内容,招生期间的各类资质证明,提供主要课程信息。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欺骗学员,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2、负责收取学员费用并开具相应票据。3、负责将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有效名单中学员的收费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4、学员未能成功就业,甲方全额退回就业费用。三、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为甲方指定区域唯一招生代理。2、不得单方面向学员收取费用,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3、不得向其他机构透漏与甲方的合作协议。4、学员未能成功就业,乙方全额退回就业费用。四、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与学员发生的纠纷、乙方不为此负任何法律责任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2、因乙方原因与学员发生的纠纷、甲方不为此负任何法律责任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3、双方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更改此协议的收费标准。4、甲方不得隐瞒学员的收费情况,乙方经核实若甲方有隐瞒情形,甲方须将收取该学员学费的同等数额作为违约金支付乙方。五、合作费用支付方式与结算1、空乘类:就业代理费壹拾叁万元整,市场指导价,贰拾万元整,乙方可自行调整收费价格。2、地勤类:就业代理费叁万伍仟元整,市场指导价,陆万元整,乙方可自行调整收费价格。3、海员类:就业代理费贰万元整,市场指导价,叁万元整,乙方可自行调整收费价格。4、交费方式:就业推荐费由甲方航杰空乘(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次性收取。5、学员办理缴费时,须签订三方协议。注:三方协议见附件…。协议签订后,2018年12月17日,二被告作为甲方、案外人陈萍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签订《空中乘务员(安全员)推荐工作服务委托协议书》,内容为:陈萍签约时须交服务费17万元。希望为其(推荐)办理空姐/空保/空嫂工作。甲方负责乙方面试、体检、终审至乙方参加用人单位培训为止,此委托服务协议终止。1、如协议期满乙方未被用人单位录用(录取),此款的50%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剩余50%款项如乙方在此协议终止后半年期限内未从事同行业工作,此款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此协议终止后半年内从事同行业工作此款不退。2、在办理期限内如因乙方原因及其他理由中途变故不去视为乙方违约所交一切费用不退,责任自负,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3、如到协议期满内能完成此委托协议,乙方没有提出其他异议此委托书视为乙方自愿与甲方续约。4、乙方提供的本人及直系亲属政审材料需真实有效。5、此委托服务协议书为300个工作日。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采取无论下述哪种渠道到民航系统就业,如个人到用人单位直接参加面试、参加其他机构推荐就业、参加其他学校组织就业等都属于甲方成功推荐。7、收取的费用只负责推荐乙方到用人单位工作,到岗后如工资待遇、基地分配、航班分配、倒班分配等一切按用人单位规定执行,与甲方无关。原告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上甲方盖章。2019年1月2日被告崔杰通过微信通知案外人陈萍将17万元转入“姓名为王娜:卡号62×××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上园支行”,此后,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推荐义务,案外人陈萍数次到原告处催要返还上述推荐费未果,且原告与案外人无法找到二被告,原告与案外人陈萍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向案外人陈萍支付了债权转让款,案外人陈萍向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崔杰以能为原告推荐到民航系统就业为由向原告收取17万元,侵犯了正常的民航系统工作人员招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故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对原告负有返还义务。被告崔杰作为实际收款人,且为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人格混同,亦应向原告负返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问题,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之日起,即2020年9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杰、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150000元及利息(2020年9月1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86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440元,依法退还原告崔**。诉讼费3440元由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崔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800元,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崔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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