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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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38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829元; (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601元,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