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6014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的名称、地点、工程内容、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都作了详细的约定(详见合同)。合同价款为232024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已付73000元,尚欠159024元。另外,被告又追加人工费1116元,有被告的项目经理杨振元出具的证明为凭,两项合计被告至今尚欠劳务费1601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原告单*与被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了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包的山东白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的劳务施工,双方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总价款为232024元。施工过程中,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又增加了部分人工费,其中拉运模板576元、控梁底槽540元,并由被告公司的杨振元出具证明,上述工程造价共计233140元。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分三次共计付款73000元,余欠16014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承包范围均为人工劳务性质,故施工合同实质为承揽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案涉合同为固定价合同,故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及增加的工程量来确定应付工程款,以此计算,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3314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3000元,余欠工程款160140元,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负清偿责任。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原告工程劳务费,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王**系公司股东为由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并诉请被告王**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未提交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该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应享有的质证、辩论等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单*工程款160140元及利息(以1601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计1751元,由被告潍坊滨海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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