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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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合同甲方即为被告,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作为合同约定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捷英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捷英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