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京豪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京豪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京豪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京豪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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