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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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京林(盐城)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或查封房产暂时不宜处置,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