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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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恢4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