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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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维涛环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茂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涛环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阮伟斌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扬州茂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