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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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广陵区南翔不锈钢经营部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