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左宜右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缺少落款时间,陈**陈述其于2019年11月左右收到该借款协议,关于2019年7月2日的结算点系其自己估算所得,且自述部分借款曾收取4分的月息。故案涉借款协议载明的160万元结算金额存疑,一审法院将2019年7月2日作为结算点计算尚欠的借款本息,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期间,闻**尚举证了其向陈**其他的转账记录,且陈**认可。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