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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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缺少落款时间,陈**陈述其于2019年11月左右收到该借款协议,关于2019年7月2日的结算点系其自己估算所得,且自述部分借款曾收取4分的月息。故案涉借款协议载明的160万元结算金额存疑,一审法院将2019年7月2日作为结算点计算尚欠的借款本息,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期间,闻**尚举证了其向陈**其他的转账记录,且陈**认可。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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