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北京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劳务工资共计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付**接到张*的电话,让付**帮忙做工程,付**于5月1日进的工地,叫了大概十几位工人一起做,干了三个多月,一分钱没拿到,在这种情况下付**等人就撤了。张*称付**与其一起合伙并不是事实,付**没有和张*一起签合同、一起拿钱。工资标准是张*定的,根据工资清单的记载,工资约定400元每天,至今已90多天,计36000元,未拿到一分钱。列算员工工资清单中,付**工资拒不支付,北京万宏公司不给付,其雇请付**从事本案建筑工程,作为劳务公司,也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资质,中铁南昌公司没有及时与北京万宏公司进行结算,致使张*没有收到劳务费用,张*就拖欠了付**这边的人工费,因此中铁南昌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南昌公司辩称:我司是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北京万宏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面附有北京万宏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说明北京万宏公司是有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因此付**主张北京万宏公司没有相关承包工程资质证书故我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付**对于我司的诉请。

被告北京万宏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我司与付**未签订劳务合同,故对于付**的诉请我司不予认可。我司与张*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分别是《南昌市铁路第一中学高中部改扩建工程砼班组协议书》及《南昌铁路一中学高中部改扩建工程二次结构班组协议书》,与其是按量结算,所有人工费需由张*自付。施工员工工资清单为复印件,我司没见过这份工资单,我司在2020年6月8日开始陆续支付工人工资给张*,第一笔付了10万元,最后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1日我司给张*支付了将近240万元,但是中途张*退场,我司认为已超付,且工资结算清单上是张*签名,故我司不同意继续结算工资。我司已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向张*追讨超付的工程款,若我司超付则不再继续支付款项,若未超付则考虑承担向付**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被告张*辩称:我与北京万宏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给北京万宏公司做工,北京万宏公司将中铁南昌公司的工程分给我。我与中铁南昌公司在2020年3月签了合同,我之前就与付**认识,4月打电话通知付**来工地做杂工,当时还没谈工资,就说一起做,我未与付**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合同。施工员工工资清单的原件不在我这里,工资单上其他人的工资是我签字后,统一由北京万宏公司支付,除了付**、付洪海,其他人都付了。工资清单上付**工资一栏是我划的,我认为我与付**是合伙关系,因为工程还没有做完,付**及付洪海提前撤场了,工程没法继续,就没有给他们发放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南昌市铁路第一中学高中部改扩建工程土建劳务工程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人北京万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附北京万宏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0年3月9日,北京万宏公司作为甲方与张*作为乙方签订了《南昌市铁路第一中学高中部改扩建工程砼班组协议书》及《南昌铁路一中二次结构班组协议书》。付**与张*系朋友关系,经张*介绍,付**前往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127号中铁建工南昌一中改造项目部进行技术员施工工作,双方约定劳务工资为400元每天,付**于2020年5月进入工地,2020年8月初撤场。

付**提供的施工员工工资清单上载明“武堂文-35200元、沈合伍-17900元、周卫宏-23828元、李新保-4160元、李新朝-4160元、付洪海-34560元、付**-36000元、刘宝玉-24160元、罗书林-24160元、付军阳-20640元、付晓林-15200元、汪华平-14720元、付天宇-10695元、付金华-10350元、付天青-10925元、付强-8320元,同意支付张*付**工资拒不支付2020年8月18”,其中付**一栏被划除。此后,北京万宏公司根据该清单向除付**、付洪海外的其他人员支付了劳务报酬。因被告未支付劳务报酬,故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南昌市铁路第一中学高中部改扩建工程砼班组协议书》八、乙方工作7、乙方在每月3号前必须将上月的人工考勤,由乙方工人与乙方授权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项目部;11、施工期间因乙方违规作业或违规操作受到中铁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农民工工资发放前必须做好工资表,工资表以本人签字为准;九、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且施工按照中铁建工节点予以支付,主体结构至正负零验收合格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主体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尾款代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后付清;十三、其他事项:13.1工程最终结算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签证需由甲方合同签字人签字后方才生效,此前所办理的手续仅作参考。《南昌铁路一中二次结构班组协议书》第十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10.1协议签订且施工按照中铁本项目支付节点支付,砌筑完成验收合格按已完成工程量35%支付,抹灰完工验收合格按完成工程量70%支付,每月工人生活费由乙方自行垫付。

上述事实,由双方的陈述,付**提供的身份证、施工员工工资清单复印件,中铁南昌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北京万宏公司提供的《南昌市铁路第一中学高中部改扩建工程砼班组协议书》、《南昌铁路一中二次结构班组协议书》、付款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中铁南昌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且被告中铁南昌公司已提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附北京万宏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劳务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被告北京万宏公司也未抗辩被告中铁南昌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由被告中铁南昌公司连带给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与被告张*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原告在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0元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辩称其与原告系合伙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北京万宏公司与被告张*签订了协议书,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付出劳动的工人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按被告张*提供的清单,被告北京万宏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36000元工资,被告北京万宏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辩称其公司已超付,并已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向张*追讨超付的工程款,若超付则不再继续支付款项,若未超付则考虑承担向付**支付工程款的问题,系其与被告张*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劳务报酬36000元;

二、被告北京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付**预交的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张*承担350元、由被告北京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50元,限被告张*、北京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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