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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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护理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弥渡天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昆明护理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2308.76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等货物,经双方对账,至2020年9月29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72308.76元,被告在《排款计划》上盖章予以确认。但被告至今未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明确拒绝支付原告。故原告特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弥渡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被告于2020年11月向原告支付过2000元货款。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272308.76元,鉴于双方一致认可被告于2020年11月向原告支付过2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70308.76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弥渡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护理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70308.76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护理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弥渡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