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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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已于2021年10月11日采取的保全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又于2021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娄庄支行(32×××19)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且未告知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202民初4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