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俞**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严德高支付房屋维修费107185.52元,由严德高承担本案鉴定费63000元,并由严德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已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定维修费用。但一审既未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也未通知鉴定人到庭,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程序严重违法。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系通过合法程序,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在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的情况下,应当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严德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俞**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双方尽管约定案涉房屋的质量合格,但案涉工程所有材料均是俞**方自行采购的,上诉人无法检测也没有专业能力检测其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合格以及符合使用要求。一审在未查明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形成原因的情况下,认定是严德高的原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案涉房屋尽管事实上的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决定和影响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严德高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只是质量问题形成原因之一。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俞**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案涉房屋质量形成原因是严德高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的原因导致,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并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费用定额。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的依据明显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案涉三份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判决的依据。4.法院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涉案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明显属于连环司法鉴定。事实上是剥夺了严德高的质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5.俞**方在与严德高签订案涉承揽协议时,明知严德高不具有房屋施工资质,仍然从经济角度为省钱而选择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揽案涉房屋的施工,其明显存在重大选任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从公平角度而言,严德高案涉房屋施工的总劳务费用仅仅只有几万元,而在俞**方未能证明案涉损失金额及损失是由严德高造成的前提下,要求严德高承担高达近二十万元的损失明显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俞**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德高赔偿俞**方房屋维修损失107185.52元、司法鉴定费630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租金损失10000元,合计187685.5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15日俞**(甲方)与严德高(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将自家楼房翻建工程交由乙方承建,包工不包料,承包价格为254元/平方米,总价约80500元。2.工期90天(晴天),2016年7月25日开工。3.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4.开工付款10000元,一层现浇结束付10000元,二层现浇结束付15000元,屋面盖瓦结束付15000元,工程结束付清。5.具体施工要求:以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施工,现浇上下两层,屋面假屋面盖琉璃瓦,地面、楼面、楼梯铺地砖,东、北、南立面墙铺贴墙面砖,西立面砂浆粉刷,卫生间墙面贴瓷砖。6.承包的范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承建瓦工、木工、钢筋工分项工程施工。7.施工机械、脚手、安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8.附属工程:辅房价格按200元/㎡,围墙140元/m,砼场地12元/㎡,拆除费(上盖、厨房)2600元。9.室内外填土由甲方负责。

主屋区域原为单层七架梁房屋,2016年7月开始拆除原有屋面并向后加接三间翻建成二层砖混结构。附房同时建成,主体为单层砖混结构。使用的混凝土系俞**方向江苏祥爱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严德高在2017年春节前施工结束,并交付俞**方使用。

(二)双方因施工质量、价款支付发生争议。主房的施工费80500元已经付清。辅房、围墙、场地的施工费计55000元,俞**于2017年1月24日向严德高出具欠条,载明:“欠瓦工严德高55000元”。

2019年1月23日严德高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俞**、赵金平支付其劳动报酬55000元及利息。俞**、赵金平共同辩称,严德高为其建房施工质量有问题,多处漏水。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120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判决俞**方给付严德高劳务费55000元和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2019年4月1日,俞**方起诉严德高,认为严德高所承建的房屋不合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所建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

2019年11月19日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施工质量作出FCJC-2019-JY-097号鉴定报告,鉴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

现场检测:1.房屋地基无滑移,基础未发现异常情况,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未发现裂缝现象。现场采用全站仪对房屋可测点进行整体倾斜检测,所测结果包含施工误差等。2.上部结构布置检查(略)。3.现场材料强度及截面尺寸检查(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业主购置时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4.房屋现状检查:屋面渗漏,墙体渗漏,主屋及附房墙面瓷砖均存在粘贴空鼓、脱落现象,三层楼面水泥砂浆地面面层有起砂现象,主屋及附房混凝土现浇板裂缝现象较多。鉴定结论:1.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第3.4.5条规定的要求。2.房屋工程质量不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020年1月14日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房屋修复方案作出典筑司鉴[2019]第(056)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修复方案:1.混凝土构件裂缝,采用注射法对裂缝进行修补。以一定的压力将低黏度、高强度的裂缝修补胶液注入裂缝腔内。采用定压注射器注胶法,注胶嘴可设置在板底,注射压力不小于0.2MPa。注射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裂缝周边进行密封。修补胶液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聚氨酯类等,包括配套的打底胶、修补胶和聚合物注浆料等合成树脂类修补材料。裂缝修补胶液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的规定。结构裂缝修补现场的气温,应符合裂缝修补材料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无具体规定,不应低于15°C;修补过程不得遭受日晒雨淋,并严禁在雨雪天气条件下进行露天修补施工。2.屋面渗漏。拆除渗漏影响范围及周边外延300mm范围内屋面建筑面层至结构基层,按原屋面做法重做建筑面层,新旧面层应有效搭接。3.外墙渗漏。铲除所涉及的外墙外侧饰面层至墙体基层,重做饰面层,做法参国家标准图集《工程做法》05J909-外墙18A,其中饰面砖规格同原外墙。4.瓷砖质量问题。(1)对于存在缺陷的内墙(含外墙内侧)部位,应拆除所涉及的内墙(含外墙内侧)饰面砖至墙体基层,重新铺贴瓷砖,做法参《工程做法》05J909-内墙15Aa、05J909-内墙16A。面砖材料同原做法。(2)对于存在缺陷的外墙外侧部位,按前文第3条外墙渗漏的修复方案一同处理。5.楼面面层起砂。铲除起砂影响位置及外延300mm的水泥砂浆面层至混凝土基层,重做砂浆面层,做法参《工程做法》05909-楼1A。

2020年5月20日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维修造价作出了华强基审发(2020)B049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依据:《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鉴定结论:依据现行适用定额、国家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屋维修方案、其他相关资料及多次现场勘察,鉴定维修造价金额107185.52元,具体内容见附表。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92499.82元(人工费32237.14元、材料46117.87元、施工机具使用费1373.43元、企业管理费8743.37元、利润4028.03元),2.措施项目1628.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81.75元),3.其他项目0元,4.规费4207.52元,5.税金8850.18元。重要说明:1.工程类别及费率:修缮工程。2.人工工资:按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计取。3.材料价格:按《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2020年第3期材料指导价及有关的市场信息价。

俞**方因上列鉴定分别支付鉴定费20000元、28000元、15000元,合计63000元。俞**方另申请财产保全,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费500元。

(四)2020年12月7日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书面函复一审法院,认为:1.现场检测结果显示,主房一层、二层混凝土现浇板及附房混凝土现浇板结构的裂缝现象较多,最大裂缝宽度为0.42mm,超过最大裂缝宽度限值0.30mm的要求。2.现场检测结果显示,屋面存在渗漏现象,主屋及附房墙面瓷砖存在粘贴空鼓、脱落现象。综合以上情况,主房、附房工程质量不合格。

针对上列房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就维修费用向本地区的个体工匠李忠元(调查1)、陆文海(调查2)、钱厚荣(调查3)进行了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考量施工结束时间和俞**方主张权利时间,俞**方第一次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俞**方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俞**方委托严德高建造的房屋系农村二层楼房及辅房,严德高系从事农村建房的个体工匠,双方对施工质量及安全进行了约定,共同确定施工方案。严德高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俞**方没有过错。现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在第1份鉴定报告中“现场检测”第4项列举。混凝土抗压强度对上列质量问题没有影响。严德高应当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严德高辩称造成房屋质量问题存在多种可能因素,严德高应当对不属于施工原因或者俞**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俞**方对施工存在指示错误等承担举证责任,但严德高未提供证据证明。

关于维修费用的确定,第三份鉴定报告采用的计价方法不适用于农村建房,与双方约定的计价方法不一致,一审法院对该报告的计价方法及结论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前两份鉴定报告及调查情况,逐项评定维修费用,合计39669.11元。

司法鉴定费应纳入诉讼费一并处理。俞**方另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不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围,不予支持。俞**方还主张租金损失,但未举证证明租金支出,况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俞**方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严德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俞**、赵金平维修费39669.11元。二、驳回俞**、赵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94元,由俞**、赵金平负担2002元,严德高负担792元。鉴定费63000元,由俞**、赵金平负担15000元,严德高负担48000元。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有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俞**方与严德高就案涉二层楼房及辅房建造形成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严德高作为案涉房屋的施工人,保证施工房屋质量是其基本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案涉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第3.4.5条规定的要求。2.房屋工程质量不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故在现有证据已证明严德高承揽建设的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严德高抗辩房屋质量问题并非由其施工原因造成,其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多次向严德高释明要求其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但严德高未就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提出鉴定申请,一审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俞**方作为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严德高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依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就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以及修复的工程造价等问题均涉及专业问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重新鉴定条件的规定,案涉的三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亦没有证据显示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需重新启动鉴定的情形。故应当将上述三份鉴定意见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不采纳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维修造价出具的鉴定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同时参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规定,发包人的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俞**方将案涉房屋交由承包价格低、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建,亦是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并非严德高一方施工原因造成本案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的相关损失,故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民自建住宅行为随意性较大、对价较低等因素,本院酌定严德高承担房屋维修费的60%,即107185.52*60%=64311.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

二、严德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俞**、赵金平房屋维修费64311.3元;

三、驳回俞**、赵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4元,由俞**、赵金平负担2002元,由严德高负担792元。鉴定费63000元,由俞**、赵金平负担15000元,由严德高负担4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俞**、赵金平负担978元(俞**、赵金平已向本院预交1863元,本院退回885元),由严德高负担1466元(严德高已向本院预交7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6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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