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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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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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日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气块货款人民币761425.2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泰兴佳园·优优华府项目、扬州市江都区佳园·世纪天城项目工程,遂于2019年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SZ-TXJYYYHF-CLHT-006的《加气块购销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编号为SZ-JYSJTC(A)-CLHT-2019016的《加气块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蒸压(砂)加气块、加气混凝土砌块及粉煤灰加气块等货物。合同约定了产品数量及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货物。截止2020年6月26日,合同编号为SZ-TXJYYYHF-CLHT-006《加气块购销合同》项下欠货物尾款261425.28元;《材料采购合同》项下欠货物尾款200000元;编号为SZ-JYSJTC(A)-CLHT-2019016《加气块购销合同》项下欠货物尾款300000元,以上合计欠款761425.28元。被告曾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票据金额为20万元、号码为23083310122552020071067741668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票据金额为30万元、号码为2103306***8676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以给付货款,但以上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承兑,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