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待鉴定结束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5875.83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5日2时55分许,被告司**驾驶鲁CH××××号/鲁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沂水县长深高速公路1499公里+700米处路段时,追撞顺行在前的王晓驾驶鲁VA××××号轻型栏板货车尾部后,两车侧翻,造成乘车人马**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沂水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司**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邮寄书面答辩称,肇事车辆鲁CH××××号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经(2020)鲁1323民初6043号(2021)鲁1323民初1186号判决,法院认定我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判决我公司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司**无证驾驶,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辆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告诉求数额过高,待质证后,另行发表意见。

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5日2时55分许,司**驾驶鲁CH××××号/鲁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长深高速公路1499公里+700米处路段时,追撞顺行在前的王晓驾驶的鲁VA××××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载马**)尾部后,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设施受损,司**、王晓、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认定,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不承担事故责任。

马**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九集团军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0332.13元。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为:头外伤、环枢关节脱位、双侧胸腔积液,左手外伤、左手多处皮肤挫裂伤、腰部外伤、左踝部皮肤挫裂伤等。后经马**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构成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其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45日,住***。马**支付鉴定费2000元。马**事故发生时年满36周岁,其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朐县,其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马**提供护理人员为王明华,王明华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朐县,其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

司**为其驾驶的鲁CH××××号/鲁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运营,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另查明,本次事故另一伤者王晓已先行提起诉讼,本院已作出(2020)鲁1323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因司**驾证不符等,本院已认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免赔,交强险限额已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有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委托)、鉴定费发票,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20)鲁1323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陈述、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马**因本次事故致伤,对其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依据经审查确定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等,本院予以支持10332.1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原告因伤实际住院天数等,原告主张330元(30元/天×11天),本院予以支持;

3.误工费,原告主张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原告伤情及鉴定结论并按照原告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予以支持4945.2元(82.42元/天×60天);

4.护理费,原告主张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装修保证金等缴费收据,亦不足以证实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按照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另,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原告伤情及司法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1人护理。综上,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3708.9元(82.42元/天×45天);

5.营养费,参照原告伤情及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主张900元(30元/天×30天),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费,参照原告伤后治疗经过、治疗机构与其居住地的实际距离,实际住院天数等,本院酌情予以支持250元;

7.鉴定费,依据经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332.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11天)、误工费4945.2元(82.42元/天×60天)、护理费3708.9元(82.42元/天×45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交通费25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2466.23元。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虽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致多人受伤,另一伤者王晓已先行起诉主张权利,经本院判决、调解后,交强险限额已使用完毕,本案原告马**自愿放弃交强险限额内按照损失比例分别赔偿。另,因被告司**驾证不符,本院已认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本案中对此不再进行分析论述。对原告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即15726.36元(医疗费10319.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4945.2元、护理费3708.9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5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2466.23元×70%=15726.36元)。被告司**为其驾驶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运营,原告主张由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原告马**诉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726.36元;

二、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马**承担126元,被告司**、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录

附注: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可将赔偿款项直接汇至沂水县人民法院账号上,在汇款附言中写明该案案号“(2021)鲁1323民初2734号”,账号名称:沂水县人民法院;汇至:中国银行沂水县支行;账号:6232××××3528。汇款后电话告知工作人员,电话:198××××6163。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