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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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联顺模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告张**系被告联顺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伤,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雇主联顺公司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另因事故发生时,联顺公司名下的×××号小型轿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被告人保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若有不足部分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故本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926.46元。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池**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926.46元(因被告张**前期已垫付2658元,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时,其中2658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张**,余款18268.4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池**)。 二、驳回原告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重新鉴定费用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垫付),合计900元,由原告池**负担302元,被告台州市联顺模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