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银海典当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何**发放当金200000元。2020年11月13日,徐**、何**与银海典当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徐**、何**自愿以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5-2号402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9)富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另记载抵押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债权数额68万元、登记时间2019年6月13日]作为当物向银海典当公司借款,约定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00000元,当金为2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月综合费率为1.1%,月利率为0.4%,合计1.5%,自实际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当物担保范围为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徐**、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20)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37616号],登记抵押权人为银海典当公司,附记为顺位抵押。后徐**、何**按约支付利息、综合费至2021年8月9日。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综合费及逾期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合计按月利率2%,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徐**、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徐**、何**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5-2号402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9)富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徐**、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