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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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以被告何**、缪**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缪**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撤回对被告何**、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