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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