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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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