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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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顺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嘉兴市顺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79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进松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56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进松位于嘉兴市为00874981的房产及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