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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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邹**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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