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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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华夏高级技工学校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邹**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